DOI: 10.11817/j.issn. 1672-3104. 2026. 04. 004
基本养老服务的性质界定与法治建构
郑尚元
摘要:我国的养老模式已从传统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,居家养老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社会养老服务形式不断涌现。不同养老服务形式所呈现的法律关系各异,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亦应有所区别。在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背景下,基本养老服务作为兜底性的民生保障福利,其法律性质应定位为社会行政给付,即由政府委托组织或机构提供的、保基本的社会养老服务。其法治建构既涉及实体法律制度,又涉及程序法律制度。未来应以“养老服务法”为中心,构建合理规范、保障民生的基本养老服务法治体系。
关键词:基本养老服务;社会行政给付;法治建构;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
中图分类号:D922.182.3 文献标识码:A 文章编号:1672-3104(2026)04−0044−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