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OI: 10.11817/j.issn. 1672-3104. 2026. 03. 006
生态环境修复的刑事责任消解功能之法理阐释与规范构造
吴勇,李曦来
(湘潭大学法学学部,湖南湘潭,411105)
摘要:生态环境修复的刑事责任消解功能具有多重内涵:其一,生态环境修复在符合刑法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、责任阻却事由、刑罚阻却事由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性出罪,或者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,进行程序性出罪。其二,生态环境修复在符合量刑缓释化条件时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,或者适用刑法第37条不判处主刑的规定。其三,实体性出罪与程序性出罪可归为刑事责任完全消解类型,符合量刑缓释化条件的则属于刑事责任部分消解类型。该功能既有法哲学上的法理基础,也有刑法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撑,还具备刑法第13条、第37条及第61条所提供的法律规范依据。然而,该功能在表达上也面临刑法规范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,需要在刑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框架下,对相关条文进行实质解释,进而完成其规范构造。同时,也应通过对《生态环境法典》进行目的性解释的方式来明确该功能,以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。
关键词:生态环境修复;刑事责任;消解功能;规范构造;消极功能主义刑法
中图分类号:D914; D912.6 文献标识码:A 文章编号:1672-3104(2026)03−0059−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