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泽刚,张涛
(同济大学法学院,上海,200092)
摘要:作为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,公共场所的认定对罪刑裁量具有显著影响,然而,目前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其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。传统的自由出入理论在公共空间扩张中出现危机,新的目的性理论不仅未能解决该危机,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公共场所认定的相对化。基于法治原则,公共场所的认定应坚守“用语统一性”立场,以体系性视角确保认定结论在刑法体系中的“实质一致”。公共场所的物理空间性是由立法规范推导而来的判断标准,公用性可为相对自由出入说提供理论支撑,化解其在“可达性阈值”判断方面的困境。就类型化适用而言,户、私家车内、专用隐私空间应排除于公共场所范畴,而诸如公共厕所隔间、试衣间、包房、母婴室、电话亭等公用隐私空间,以及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、教室、集体宿舍等公用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场所,则宜纳入公共场所范围;司法机关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的做法,应视为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过渡性方案,公共场所认定仍需回归物理空间性标准。
关键词:公共场所;自由出入理论;目的性理论;用语统一性原则;网络空
中图分类号:D924 文献标识码:A 文章编号:1672-3104(2026)02−0061−13 DOI: 10.11817/j.issn. 1672-3104. 2026. 02. 006